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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办通知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消防与交通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宣传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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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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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0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该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2017年12月29日

3点: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4点: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3.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消201992号

三、加强使用环节管理。各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各地要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各地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格倒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责任。


4.《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2021年3月1日施行。

5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7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24条: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交通安全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7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7条: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2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7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39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三)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

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2021年3月1日施行。

1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14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15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19条 第2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六)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七)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29条: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0条: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3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三、校纪校规部分

1.《湘潭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修订)》

第五条 住校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禁止携带电动车电瓶进入宿舍内充电或从宿舍内接电线到室外为电动车“飞线充电”;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使用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 《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湘潭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四)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或生火做饭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电器设备或违规用电用火,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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